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于今年国庆节正式实施。纵观新条例中的几大变化,无论是婚前体检由强制改为自愿,结婚登记时不再需要单位证明,只需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还是结婚双方可凭一纸关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保证无骗婚行为,还是离婚登记可以当场办妥,也不需要单位证明,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公民的婚姻行为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创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有人担心,新条例明显降低了结婚和离婚的门槛,使公民的婚姻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将降低婚姻关系的安全系数,使婚姻行为的“风险”越来越大。这种担心是很有道理的。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风险因素应该说从关系形成时就客观存在。先秦典籍《诗经》中有“有女仳离,嘅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有女仳离,条其啸矣;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的描绘,说的就是父母对女儿婚姻风险的担忧。现在人们也常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将婚姻选择的风险与职业选择的风险相提并论。一个社会的发育程度不高,社会成员在婚姻选择过程中抗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比较多地需要父母、组织、单位出面,为子女、组织成员、单位职工的婚姻选择把关以至决策,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组织安排、领导同意、单位批准,都体现了外部环境对个人婚姻的某种参与和干预。
从这个角度看,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公民的婚姻行为赋予了更大的自由,反映出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社会成员在婚姻选择中抗风险能力也随之有所增强。人们一方面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失去了原有的一些保障,而在事实上,也需要比以往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正像经济学大师哈耶克分析的那样,“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己的最严重的威胁”,“我们越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办法来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既然婚姻是民事行为,是公民的“个人问题”,那么,除了《宪法》、《婚姻法》等规定的相关法律保障,政府就没必要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为公民的婚姻选择提供更多的保障,因为这样的保障不但人为增加了政府成本和社会负担,弄不好还可能妨碍公民的婚姻自由。
婚姻的风险越来越大,的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但我们不必谈之色变。如果乐观地估计,可以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婚姻风险只会促使人们更加珍视婚姻自由,更加谨慎、理性地做出婚姻选择,更加用心地钻研婚姻的艺术,提升经营婚姻生活的水平,使婚姻和家庭成为社会繁荣稳定的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