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男性间性暴力的典型案例:经过有关性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研究,我国同性侵害、尤其男性间性暴力的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刘白驹 教授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虽然,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此项规定欠缺力度,但如果这项规定能够实现,这将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使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中性化,而不再仅指妇女。
经过有关性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研究,我国同性侵害、尤其男性间性暴力的恶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 2003 年至 2004 年度,因同性性侵害引起的犯罪案例占当年度犯罪案件总数的 4 %,并且近些年由此类事件诱发的其他类别的刑事案件亦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有近七成的罪犯是同性暴力侵犯中的受害者,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对同性性侵害施暴者不能予以惩治,从而导致被侵害者对施暴者报复,最终触犯法律。
同时,我国刑法自 1997 年取消流氓罪后,男性遭遇性暴力侵犯,包括遭受鸡奸,在法律上出现了空白。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比照类推原则无疑这是进步,但这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对同性性暴力事件处罚难度。
正当人们对同性性暴力侵害事件议论纷纷之际, 2005 年 6 月底,在苏州,一位打工者刘某多次遭到老板性暴力侵犯,刘某刑事自诉到法院,但因缺少证据法院未予立案。
这些同性性侵害的受害者应当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无疑已经迫在眉睫!
同性性侵害的危害结果:
身体伤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说:“男性性侵犯一般都采取肛交的方式,这样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主要体现在: 1 、疼痛难忍,引发各种身体疾病。鸡奸指男性把阴茎插入性对象的肛门进行交媾以获得性快感,是男性同性性骚扰的主要性行为方式,因为肛口括约肌的敏感反应及直肠黏膜无法分泌润滑液,所以一般人在被阴茎插入肛门后会感到疼痛难忍。鸡奸会给人造成肛门括约肌失禁,肌肉损伤、感染。 2 、增加了传播性病和艾滋病的风险。在发生同性性强暴时,非常容易传染性病与艾滋病,施暴者精液中的艾滋病毒( HTV )极易通过直肠粘膜内的细微损伤处,与对方的血液接触而传播。
1996 年调查,北京艾滋病感染者中, 48% 是男同性接触者。1998 年调查发现,在已监测过的男同性接触者中,2.5% 已感染了艾滋病,这一数字在 2001 年已高达 5.9% 。
精神损害
1 、产生强奸精神创伤综合征。在遭到性侵犯后,出现了心理学上称为强奸精神创伤综合征急性阶段的典型表现。急性阶段会从遭到强暴后一直延续数周时间。强暴发生后的几个小时,受害人的情绪都是外现性反应:极度恐惧、紧张、焦虑。接下来内心自我人格上的巨大创伤导致生理上的反应,如头晕、失眠、四肢无力、厌食等。此外,受害人会表现出害怕独自一人、自闭、强烈的内疚、自责懊恼等心理反应。
接下来第二个阶段被称为重组阶段。性侵犯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耻辱在重组阶段被不断回想加深。本来受害人试图忘掉那段经历,但他内心痛苦的感受和世人对遭强暴者的偏见挥之不去,加上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更加重了他的心理负担。
2 、产生自杀的念头。被侵犯的一方往往会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个人权利侵害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公民享有性自由权,同性性强暴对公民的性自由权构成侵害,同时也侵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p#分页标题#e#
男性性权利是构架男性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完整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当给予法律上、包括刑法上的保护。我国刑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任务,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一系列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危害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都是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社会危害
1 、报复施暴者,破坏社会秩序。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指出,目前,同性性强暴的受害方,常常会选择“私力”救济的方法,往往采用违法手段来报复施暴者,造成社会秩序进一步破坏。
2 、无法律依据,必然纵容实施者。另外由于现在同性性强暴不是犯罪行为,这将纵容施暴者实施同性性强暴行为,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害。
3 、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男性公民性权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事实证明,某些侵害男性公民性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其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在性方面的正常感情和心理,给被害人人身以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则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这类行为不给予严厉打击,无疑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这类危害行为的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