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明清时期,人们在禁欲方面出现了“量”的标准,针对不同的性行为,其相应的“过”也有所不同。
其实这种对性行为做出具体“量”的定“过”意识并非是“空穴来风”,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将道教教徒所谓修炼“真身”的戒条——功过格,用在了道德的修养上。以下就是禁欲主义惩罚不良性行为的量化标准:
梦淫: 一过
遇美色流连顾盼: 一过
梦淫而致意乱: 五过
语淫亵: 十过
有意与妇人接手,心地淫淫: 十过
点演淫戏一场: 二十过
传言妇人之淫: 二十过
嫖妓: 二十过
与仆妇私通: 五十过
与有夫之妇通奸: 一百过
强奸仆之妻女: 二百过
与寡妇、童女、尼姑通奸: 三百过
强奸已婚妇人: 五百过
强奸寡妇、童女: 一千过
刊印淫书淫画: 一千过
创作淫书: 无量过
强奸尼姑: 万恶不赦
既科学又封建的禁欲意识
从这18种“过”中,我们看到了明清时期人们对性欲的一种“禁欲”意识,这种附有明确定量的禁欲意识,虽然在很多方面为当今人们所嘘唏,但是毕竟还是有一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指出了某些性行为的罪过之处,这其实是一种能够体现出社会在性行为方面进步的“针对性”性意识。例如,强奸已婚妇女、寡妇、童女甚至尼姑,这些行为被定的“过”量也相对严重了很多。
不过话说回来,像这种“梦淫”、“遇美色流连忘返”等行为,对然被定予了最轻级别的“过”,但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明清时期人们禁欲意识的“封建性”。
存在着“等级”的性观念
我们看到,同样都是强奸,强奸寡妇的就要比强奸已婚妇人的多了一倍的罪过;强奸尼姑的就要比仆人之妻女高出无数倍;同样是强奸尼姑,这种强奸竟然会比强奸童女的罪过还要重得多得多……这些不同的级别划分,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性观念导致的。
这是因为,在明清时期尤其是在明代,佛教和当时政府的治民之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整个社会会被统治者引导以佛教为尊。而强奸尼姑,就等于是触及到了皇家的尊严,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要比任何罪行都要严重,所以定义“万恶不赦”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从针对不同的人群遭受性侵方面来说,不同的量刑当中又存在了一种“等级式”的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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