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近日将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性骚扰”增加的三个条款“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单位有责任防止性骚扰”和“性骚扰者将依法予以严惩”,着实吸引了不少男女的目光。
尽管“性骚扰”在中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社会现象,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社会名词,“性骚扰”的确是个舶来品,在上世纪80年代,将美国人凯瑟林-麦金农提出的“Sexual Harassment”翻译成“性骚扰”之前,对于同样的举动,在中国通称为“耍流氓”,而在葆拉-琼斯起克林顿“性骚扰”之后,渐渐的,就连“打工妹”都知道了何谓“性骚扰”。
一个问题被重视,证明问题很严重,或者发展趋势不乐观。近几年来,妇联、法院和媒体接受到的有关“性骚扰”的投诉直线上升,而事实上,由于绝大多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人迫于各种压力和社会偏见,对其遭遇忍气吞声、讳莫如深,因此最终反映到有关部门的,与实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在数量上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在社会科学院一次针对北京和上海女性的随机抽样调查里,169名女性中竟有84%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当然,这里涉及到了一个概念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性骚扰”?在西方的法律中,“性骚扰”仅仅特指在职场(Workplace)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实施的一种不受欢迎的色情举动,而在中国,“性骚扰”被广义化了,在任何地点,听到男士讲黄色笑话、看到女士穿暴露衣服,甚至瞥见一个飘过来的色眯眯的眼光都可以按骚扰定性。保护的范围看似扩大了,实则是在概念上发生了模糊,在这个意义上,即将出台的“性骚扰”法案显得粗犷了,不像是一部法律条文,更像是一种对于冲动在道德上的惩罚。
按照这种定义方式,想起了刀郎当年《冲动的惩罚》:我拉着你的手放在我手心/我错误地感觉到你也没有生气/所以我以为/你会明白我的良苦用心/直到你转身离去的那一刻起逐渐地清醒……重读歌词,忽然觉得这简直就是一次“性骚扰”的全过程记录,进而发现,要想对冲动进行惩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性骚扰”多是发生在两人独处时,而感受因男女不同也有差异,可能视为骚扰的举动,在一些人眼里也许认为就是正常,男说男有理,女说女有理,致使取证困难。此外,当今社会确有少数人以“性”为诱饵,为自己或其亲友谋财、升迁作铺垫,这就使在甄别“情人翻脸”与“性骚扰”时,良莠难辨、真假难分。而且即使举证成功,官司赢得一般也会很悲壮,漫长的诉讼、名誉的菲薄、工作的失去,哪一样看起来都像是对无辜的被骚扰者的惩罚。
然而,按照修正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的说法:“无论怎么说,为‘性骚扰’立法都是一件填补了我国一个法律空白的事。”即使在可操作性上,法案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它的诞生是一种标志、一种规则,一种有正义威慑力的标志,一种有关成年人的规则。当然,还必须认识到,“性骚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立法只能给予防范以制度上的支持,至于怎样实现正义,却不是法律能做到的,这里需要一套社会机制来铺设一条实现正义的通道,比如建立通透的办公环境,成立公益性的权益保护组织,因此,为“性骚扰”立法只是一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