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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引发众多婚内强奸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58

  案例一: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案例二:

  1995年6月21日,我国首例婚内强奸行为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在河南省沁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曹某,23岁,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1994年8月22日晚上,曹某吃罢晚饭,即欲和妻子周某同房过性生活,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没兴趣,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难耐,恼羞成怒,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骂他,他便用手卡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周某喊出声来,妻子极力反抗,曹一气之下,照其妻腹部猛踢了两脚,致其肠管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些婚姻内由性行为而导致的家庭悲剧,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现实生活中婚姻内强迫性行为的现象却普遍存在。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我国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们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遭婚内强暴的女性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那么,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迫性行为呢? 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

  一、性欲反差过大:丈夫身强体壮,外无事业困扰,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后,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如果在这种因性欲反差过大的夫妻间,时常发生强迫性行为,便认为夫妻已毫无情感可言,未免言之过分。事实上,这种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爱自己妻子的。但是,由于这种爱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现,他们便有了强迫性行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往往使夫妻情爱逐渐贬值。

  摘要:情侣同居确实是很正常的事情,相对于男孩子来说,同居可能给女孩带来的伤害更大。她们既要承受舆论的压力,又要承担怀孕的风险,所以女孩子一定要爱惜自己,你们的每一个决定都直接关系着你的终身幸福,

  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要说完全不在意自己女朋友的性爱经历是完全不可能的,尤其是那些自身是第一次与异性发生性爱关系的男人。一个和别人发生过性爱关系或者同居过的女孩子,在找一个不介意她经历的男友是很不容易的,而和别人同居过的男孩子则没有太多这方面的顾虑。

  盲目同居女孩易受伤

  情侣同居确实是很正常的事情,相对于男孩子来说,同居可能给女孩带来的伤害更大。她们既要承受舆论的压力,又要承担怀孕的风险,所以女孩子一定要爱惜自己,你们的每一个决定都直接关系着你的终身幸福,

  未婚同居的情侣,因为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的例子也不是一个两个。分手之后再为谁更吃亏这个话题而争论不休,实在没有任何意义,毕竟当初你们选择在一起的时候,就是义无反顾的,何必在分手之后再翻旧账。同居分手后谁更吃亏本身就是一个无中生有的问题,合则处不合则分,何必在分手后还要互相伤害,至少你们曾经相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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